笔迷阁>都市小说>公路女王:猴桥迷雾>第33章 较量
  余以为的当务之急,是阻止鲍律师到成都取证。只要能把鲍律师拖住,余以为就有时间想办法。

  如果是别的地方的警方,余以为还有把握鲍律师不会得手。因为警方和律师近乎天敌,没有哪个地方,甚至没有哪个国家的警察会喜欢律师,不管是法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区别在于有的“不喜欢”只停留在意识里,有的“不喜欢”用实际行动表现出来。这也折射出法治水平的差异。在法治观念较差的地方,如果鲍律师去向警方取证,很可能吃闭门羹,或者被警察敷衍两句打发了事。态度好的,还使用一些文明用语;态度差的,直接让律师滚,投诉都没效果,因为当地习以为常,不觉得这样对待律师是违法的。

  但是证据偏偏掌握在成都警方手里。成都的法治环境还是不错的。对律师来说,这是好事,但就此时的余以为来说,这却是对自己的一个极大威胁。因为法治环境好,所以鲍律师很可能会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不是说他可以拿到刀的原物,而是说他可以拿到可以证明他需要证明的东西的证据。所以,余以为要采取措施阻止鲍律师和成都警方的接触。

  鲍律师担任惩戒委员多年,经他手给予纪律处分的律师不在少数。鲍律师惩戒有一个特点,就是下手黑,丝毫不讲情面。别的委员对于律师犯的轻微错误,通过谈话方式使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改正的,不会再给纪律处分,也不留案底;错误实在严重不得不给予纪律处分的,也倾向于从轻从宽。而鲍律师不一样,到他手里的案子,无论大小,必定要给处分的,区别在于轻重而已。鲍律师下手就不留活口,谁讲情也不好使,律协会长、自己的老师、同门师兄弟,甚至自己所在律所的主任,都不行。有的律师经过鲍律师的处理就干脆不干了,转行了。鲍律师引以为傲,说自己清理了害群之马。

  全市律师一提鲍律师无不咬牙切齿。就是谨小慎微从不犯错误的律师也盼着鲍律师赶紧倒台,因为谁也不知道哪一天自己就会以莫须有的罪名莫名其妙地挨了处分。让人人自危的人,必然是人人痛恨的人,这是逻辑上的必然。

  可奇怪的是,就是鲍律师这样连律协会长面子都不给的人,却偏偏连续多年担任惩戒委员,成了惩戒委员会的常青树,律协会长都亲自维护,说惩戒委员会需要鲍律师这样正直的人,颇令人不解。

  这其实只是律界小白的想法。对老油条来说,则是另一回事。混迹律师行多年的老律师,一眼就看到问题的本质:鲍律师是被当枪使了。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诉案件经办人的选择。这个选择权,是牢牢地掌握在律协领导手里的。律协领导需要保护的律师,或者有不正当交易可能性的案子,都会交到领导信得过的惩戒委员手里,或者是手松的惩戒委员手里。对于无关紧要、没有油水的投诉,或者领导死对头一伙的律师犯了事,就交到鲍律师手里。鲍律师自会往死里收拾。如果有人说情,律协领导就找鲍律师求上几句,鲍律师照例是拒绝的。于是领导对请托人就有了交代:你看,不是我不帮你,实在是这事办不了。领导不伤感情,律协也落了个严格律师队伍管理的好名声。至于鲍律师呢?他整人上瘾,有成就感,也乐在其中。

  所以,律协需要鲍律师。当然,鲍律师也需要律协。

  余以为不属于任何一派,他从不站队。律师之间的争斗,大多是因为争夺案源。说白了,就是案子由谁代理谁就能赚到律师费。这个律师费,小案子能有几百元,大案子能有几十上百万元,甚至数百万上千万元,差距之大,令人咋舌。在律师行,案源为王。谁掌握了案源,谁就是赢家。

  律师个人之间会争夺案源。有的大案子,律师也会抱团组队争夺案源。律师会以老乡关系、同学关系、同好关系等结成纽带,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当然,律师之间的争斗,不像黑恶势力那样拿刀弄棒打打杀杀,律师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讲究的是文斗。斗的是心眼儿,斗的是智慧。谁要是动手动脚了,会被同行看不起。曾经有在看守所门口趴活儿的律师,为了争夺一个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合同,两伙之间互殴,最后被抓判刑,还落得同行耻笑,实在不值。

  掌握律师命运的,是客户。客户就是出钱的人。他和谁签合同谁就会拿到钱。如何能签下合同,这里面学问就大了。余以为虽然喜欢钱,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余以为是有底线的。见识过一些事之后,余以为争斗之心渐渐淡了,碰运气一般只接待一些散户,维持温饱而已。有年轻律师笑话余以为躺平,余以为只是笑笑而已。四十不惑,古人没有骗人。

  把余以为放到整个律师界,就是底层一个小角色而已。所以,很不幸,这次投诉就把他交到了鲍律师手里,让鲍律师决定余以为的命运。

  但,余以为是一个不甘随波逐流的人。他只是习惯顺势而为,不代表碌碌无为。和很多律师一样,余以为对鲍律师早有耳闻;但和大多数律师不一样的是,余以为一直在琢磨对付鲍律师的方法。因为余以为做事虽然目的正当,但有的手段见不得光,他时刻保持警惕别栽到坑里。可惜,千算万算,终有失算,这一次,余以为还是栽了,而且是栽到了鲍律师手里。

  余以为其实没有离开昆明。他只是不想让翠花再纠缠而已。他需要集中精力做好反击战。

  余以为换了一家宾馆。靠近云南财经大学。余以为钻研多年的对付鲍律师的方案启用了,不知道好不好使。

  首先,余以为联系一个律师同行,希望他帮忙拖延一下鲍律师出差的手续。鲍律师出差得以律协名义,这就需要律协出具介绍信,并且还需要一些差旅费。律师同行答应了。这位同行也对鲍律师非常不满,乐意效劳。

  几乎在同一时刻,鲍律师向惩戒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出差申请表,要求去成都调查取证,核实余以为伪造证据的问题。

  办公室的职员收了申请表,说会交给主任的。鲍律师等了一天,又去办公室打听,说惩戒委员会主任没来。律协的职位除了行政岗,都是律师兼职的,所以不存在坐班一说。来与不来,全凭自觉,也没人记考勤。鲍律师一听,说这不行啊,要是晚了,被余以为动了手脚就被动了。听这话就知道鲍律师是有些真材实料的。职员一听,就说要不你直接联系主任吧。

  鲍律师就给主任打电话。主任说这事得研究,现在他手头有个案子,稍后再说。

  这一稍后就是两天。没有介绍信鲍律师走不了啊。鲍律师只能等。

  两天后,鲍律师再问,职员回话了,说主任开会研究了,说这个投诉没有证据,照片只能算线索,证明不了什么。既然没有证据,也不好处理人。惩戒委员会也没有必要去远在千里之外的成都进行调查,浪费人力财力。

  鲍律师一听就急了,说这事是大事,涉嫌伪证罪了。惩戒委员会如果不愿意出费用,那么我自费去成都,惩戒委员会开介绍信就行。

  主任那边回话,再研究。

  消息传到余以为那里,余以为心里的石头落地了:这个鲍律师,触到了律协的逆鳞。

  律协惩戒的惯例,小问题,不涉及违法犯罪的,律协自己就处理了,显得门规森严;大问题,涉及到违法犯罪了,等到司法局处理后律协再跟进处理,不能抢了司法局的戏,毕竟司法局是主管机关,先行政处罚,再纪律处分,这是规矩。

  而鲍律师情急之下说出的话,显然会让律协领导不爽。第一,你说自费去调查,律协差你这点差旅费吗,你寒碜谁呢?第二,鲍律师说余以为涉嫌犯罪,这事就大了。律协毕竟是律师的娘家,给律师处分就相当于家长管教孩子,关起门来咋打咋骂都行,那都是家务事。可要是涉及犯罪,律协没有侦查权,只能向侦查机关移交案件线索,这叫什么?这就相当于当父母的亲手把孩子绑了送到公安局,大义灭亲。你叫其他孩子怎么想?还敢不敢和父母亲近了?

  这样一来,律协领导根本不可能同意鲍律师去成都调查了。但是余以为知道,这只能延缓工作进程,不销案,这事就不算完。

  于是,余以为进行第二步。

  鲍律师代理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经过两审都败诉了。这本来也在意料之中。原告也没有申诉,这事就了了。可没想到,这几天原告忽然开窍了,到司法局投诉鲍律师。原来,鲍律师代理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被告行政机关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中仅有一名副局长,其他的都是中层干部。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换句话说,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是有资格要求的,应当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就是俗称的领导班子成员。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是法定条件。其他人员是没有资格参与集体讨论的。副局长算行政机关负责人,中层干部不算,但只有一名副局长显然不能称为“集体”。

  鲍律师常年代理民事诉讼,对行政诉讼并不熟悉,因此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是足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等于说,原告胜诉。但鲍律师偏偏没提。结果原告败诉。而现在,已经过了申诉期限,原告无法再通过诉讼途径翻案。所以,原告就向司法局投诉,要求给鲍律师处分,并且赔偿损失。

  司法局拿到投诉信,看写的头头是道,就问投诉人是不是律师代笔的。投诉人说不是,就是闲聊时提起这件事,一个热心人帮忙写的。话虽这样说,司法局心里明镜似的。没向律协投诉直接向司法局投诉,只有律师做的出来,也只有够狠的律师才做的出来。这事背后肯定有律师参与,只是不知道是谁。鲍律师得罪的人太多了乃有此祸,看来以后还是要广结善缘。

  既然有投诉,司法局就要调查。鲍律师成了被调查人。鲍律师正在经办的律协投诉案件也顺理成章地交到别人手里,也顺理成章地以证据不足为由销案。

  前后不到一个星期。

  此时,余以为还在昆明。长期以来,他一直跟进研究鲍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现在法院裁判文书都上网公开的,很容易搜到。

  如果不出意外,鲍律师的处理结果会是停止执业几个月,外加赔偿投诉人损失。惩戒委员这个职务,大概也会撂了。

  这样的结果,余以为却高兴不起来。说实话,鲍律师的存在对净化律师队伍是有积极作用的。他的问题在于把手段当成目的,无情打击,忘了初衷。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希望经此一事之后鲍律师会有积极的改变吧。

  【作者题外话】:本章余以为有黑化的倾向,也许本来他就是这个样子,现在只是暴露出来而已。本书主旨是自我救赎,希望他能够实现。 笔迷阁为你提供最快的公路女王:猴桥迷雾更新,第33章 较量免费阅读。https://www.bimig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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